你院(87)民监字7号关十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,其他成员应
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不报告收悉。
据报告称:贾国仁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,雇司机开车,兄弟二人轮
流领车运输。时一值贾ITI满领车拉白灰,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一,由十雨后路滑,刹车后
汽车仍向后滑动,贾国满被挤身亡。经查,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。贾国满之妻苏文雅
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,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。第一、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
成比例承担抚恤金1654
经研究认为: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,不慎被车挤死,对这
次事故的发生,贾国仁没有过错,不应负赔偿责任。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,在
经营运输活动中,不慎被车挤死,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,给子死者一家属适当
的经济补偿,既合情理,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。至十具体补偿多少,请根据实际
J隋沙己酌定。
- 上一篇:关于释明权(阐明权)制度的若干问题
- 下一篇:关于雇工合同“工伤概不负责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