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人:XX,女,1985年2月5日出生,汉族,住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为区海景花园B区19号楼11-2室。。
申请人与XXX等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。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,即当事人增加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,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,特向贵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。
变更诉讼请求为:
1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2586元;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;医疗费34590.25元;护理费:6000元;误工费:11121.3元;住院伙食补助费:1100元;营养费:1100元;交通费166.7元:司法鉴定费:4213元;共计:110877.25元。
此致
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
申请人:
2011年 11 月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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